在历经二十多年的以后,我国已经在管理、社会与经济制度、以及经济总体水平上都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可以说管理实现由经济建设为重心向公共服务为重心转移的时机趋于成熟。因此在2003年十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将提供“公共服务”作为职能之一。总理在十届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强调:“各级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标志着我国行政的进一步深化和管理发展中一个重要转折的来临。 那么,“公共服务”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总的来看,大家对“公共服务”无非有这样几种理解:第一种认为,“公共服务”就是我国一直以来强调的“”;第二种认为它就是指国家公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的一般属性;第三种认为它指的是包括“弥补市场不足,促进社会公平”在内的所有工作。现在看来这些认识都有缺陷。 第一种认识的缺陷在于将“”这样一个带有性的概念混同于公共服务这一行政职能概念。与“人民”并存的还有“居民”、“市民”、“村民”、“”等种种称谓,但它们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和“公共服务”所涉及的范围相提并论,因为“公共服务”作为的一项职能,它已经超出了阶级、阶层和居住区域的界限。它是在自己所辖范围内向有机会在此长期或短期生活的所有人提供的普遍的和无差别的服务。比如当采取措施饮用水资源的清洁卫生时,即便是一个服刑的也不能被排除在享用这一公品的范围之外。这是公共服务的一个特殊性质。 第二种认识和第三种认识则过于概括和含糊,从职能的角度说,这两个认定都是不着边际之论。如果按照这样的说法去认识公共服务,那就会使从事公务的人员无从把握自己的工作边界。在《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主要职能被概括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公共服务”作为其中之一,职能范围肯定是与其他三个方面有所区别。而国务院的28个部委、1个特设机构、18个直属机构、9个部委直属局,以及一部分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也必须要通过相应分工,在上述四方面职能中各有侧重。比如国务院发展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就主要侧重于经济调节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电监会等机构就主要侧重于市场监管职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司法部等就主要侧重于社会管理职能;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产业部、卫生部、教育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气象局、国家地震局等机构的职能侧重应当属于公共服务。这就是说,作为职能的“公共服务”应当从微观和具体的层面来把握。 针对上述认识的不足,本文提出,公共服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授权的和非公共组织以及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性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对比第一个认识的偏颇和第二和第三种认识的抽象,这种归纳立足于职能,相对更为具体和有针对性地勾勒出了公共服务的工作边界;依据新公共管理主义的理论与现实,提出了公共服务的相关主体。这样就有助于的职能角色定位和处理好自己与市场、与企业、与社会、与的关系,为决策者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制定法规政策和有效开展工作树立了坐标。 在一些急于寻求公共服务运作模式和经验的人们看来,阐明公共服务的理论依据和边界范围也许属于老生常谈。其实不然。放眼世界人们就不难发现,一切有效的公共服务运转和良好的服务质量并不是随便或偶然获得,它们无一不是建立在清晰的国家管理哲学。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虽然长期所从事的工作中有很多就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但在理论、导向、标准等方面都没有达到应有的程度。所以在发达国家视为当然的东西,在后来的发展中国家这边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目的是为公共服务实践确立伦理落脚点和行政价值坐标系,使及其人员能够把公共服务这项既普通又复杂的工程从哲学的层面加以理解,从而形成更加的认识并进而变为自觉的行动。本文认为,公共服务的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因素,第二是与国家关系,第三是以需求促供给的功利主义目的。寡妇村里的风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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