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回复:目前的政策仍然是,2016年底,人社部出台文件,明确补缴社保的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中涉及‘以个人身份补缴’等不符合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的相关,已停止执行。目前,对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房峰辉 四中全会 本文由 325游戏(m.325games.com)整理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