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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有限公司、李智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1-1 7:02:49 人气: 标签:每日经济新闻 成都

  依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我会对每日经济新闻、李智虚假信息、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当事人提出陈述、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2016年7月14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6年2月24日中午,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开始流传“3月1日起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相关信息,主要内容为“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

  每日经济新闻于2月25日00:02在每经网(域名)发布了《注册制授权下周实施A股市场步入期》的报道,报道内容称“伴随着3月1日这一时点的临近,A股市场也变得起来。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月24日下午出现的一则传闻引发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该传闻的内容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不过,当记者向一位大型券商投行负责人求证这一消息时,其明确表示没有听说。而后,记者又向多位中介机构人士求证,均未能确认这一传闻的真实性”,报道还称“‘这个传闻有点,还有那么多创业板(公司排队等待上市)’。其中一位中介机构人士表示,如果按照这个传闻的说法,要在注册制实施后才安排创业板拟上市公司上会,那岂不是意味着未来几个月,都可能没有创业板企业上会?上述中介机构人士指出,随着注册制授权日期的到来,市场上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信息,而这背后是市场对注册制的高度关注”。

  经查,该篇报道由李智采写。李智为成都商报记者,外派至每日经济新闻证券部工作,由每日经济新闻负责管理和考核,并发放薪酬。根据李智的询问及其提供的相关截图文件,2月24日下午14:36分左右其手机微信群“天天涨停板”中的好友“彭某征”发布了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的相关信息,后经其搜索,多个微博、股吧均在。其还向两位中介机构人士和一位上市公司下属企业负责投资的人士进行了初步核实。然而,上述三人均回复李智并未听说该信息。李智撰写完成该报道后,按照每日经济新闻内部有关原创的发布流程经每日经济新闻内部审核后发布。

  每日经济新闻2016年2月25日发布《注册制授权下周实施A股市场步入期》,之后被多个主流财经网站转载,包括同花顺财经、搜狐证券、新浪财经、凤凰财经、网易财经、中证网等,造成了广泛。

  每日经济新闻《采编手册》第三章“采编规范”第四节“新闻编辑”,“对于新闻事实存疑无法核实的,不发”。《每日经济新闻关于虚假新闻报道的》第,“来自互联网的信息原则上只能作为采访的‘线索’,不能随意采信、直接写入报道”;第四条,“采访时,记者搜集到的信息应具有多个消息来源相互佐证,而不应该依靠单一消息来源做报道”“新闻越重要、、复杂,越需要采访核实更多的信息源”;第十九条,“编辑对于外来的选用(特别是网络报道),必须保持高度,事先必须核实,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后方可转载、选用……”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如下意见:第一,事先告知书认定报道虚假信息,是混淆了传闻内容虚假和传闻作为现象客观存在之间的关系。第二,告知书错误理解了虚假信息的构成要件,系适用法律错误。第三,文章采编流程是否违反每日经济新闻的内部,不能作为证监会认定违法和处罚的依据。第四,文章对社会不存在。

  我会认为:第一,涉案报道不仅描述了一则虚假信息在市场的事实,而且对这一信息进行了解读,是一篇围绕题材、以虚假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新闻报道。第二,新闻的报道在涉及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时,要严格以监管部门正式发布的信息为依据;新闻要审慎报道可能影响投资者预期和市场稳定的新闻题材,严禁依据道听途说制造或新闻,不得凭借猜测想象或新闻事实,避免性陈述。涉案报道在引用关于证券市场重大政策变化的传闻时,当事人未向监管部门求证,内部未严格审核。当事人从撰写报道到内部审核到网上发布,每一环节均缺乏必要的审慎,致使虚假信息在市场广泛,严重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证券法》的虚假信息。第三,我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证券法》相关为依据。第四,涉案虚假信息的广泛严重了市场秩序,致使我会通过新闻发布会。

  综上,每日经济新闻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各种媒介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的,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证券市场”的行为。

  李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虚假信息,证券市场”的,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所述“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姐妹互换一家亲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之,我会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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