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党委王某在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召开三次党委会议研究施工单位给学院“捐赠”车辆,先后收受4家中标施工企业5辆车;设立“小金库”用于账外开支。学院有关领导班子还商定,向施工企业收取罚款用于账外开支。王某明知道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央有关,但是他不仅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反而参与其中,为新校区项目办和实训违规购买车辆和请客送礼。王某作为党组织负责人,对违纪行为视而不见甚至主动参与,党的观念淡漠、纪律意识松弛。2016年2月,省教育工委决定,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党的纪律。请援引《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相应条款并进行分析。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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