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22-HK)1日晚间公告,有关涉及仁瑞堂实业(深圳)(作为贷款人)、汉能公务航空(作为借款人)及中国(作为贷款代理)订立之委托贷款协议之主要交易;及有关贷款人就委托贷款协议及合约于中国向借款人及人展开法律诉讼,董事会今日宣布,经多次磋商后,于2017年12月29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贷款人、借款人及人就法律诉讼订立和解协议,其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a)借款人须于2017年9月15日前向贷款人约人民币833万元,即第三笔分期及第四笔分期之尚未总额约人民币804万及其按每年7.5厘之利率(而非违约利率每日0.03厘)计算之应计利息约人民币28.7万元。然而,由于实际支付于2017年9月30日发生,故进一步应计未付之利息为人民币22,000元(第一笔尚未金额); (b)借款人须于2017年10月16日前向贷款人约人民币524万元,即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之条款原定于2017年7月6日到期之金额(第五笔分期)及其按标准利率(而非违约利率)计算之应计利息约人民币93000元。然而,由于实际支付于2017年11月1日发生,故进一步应计未付之利息为人民币16000元(第二笔尚未金额); (c)借款人须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贷款人约人民币525万元,即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之条款原定于2017年10月6日到期之金额(第六笔分期)及其按标准利率(而非违约利率)计算之应计利息约人民币66000元,并连同第三笔分期、第四笔分期及第五笔分期分别应计之第一笔尚未金额及第二笔尚未金额约人民币38000元。尽管实际支付于2017年12月21日发生,贷款人已豁免由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之应计未付利息; (d)借款人须于2017年12月27日前偿付贷款人产生之法律费用及法院费用约人民币60.8万元; (e)就约人民币28.8万元之法院费用而言,倘贷款人撤回法律诉讼并获中国法院退还法院费用或其任何部分,则贷款人须于十日内向借款人支付有关已退还法院费用; 及(f)在借款人履行于和解协议项下之义务规限下,贷款人、借款人及人之及义务须受委托贷款协议及合约所规管。 于本公布日期,借款人已悉数第三笔分期、第四笔分期、第五笔分期、第六笔分期、其应计利息及违约利息、法院费用及贷款人产生之法律费用。经考虑集团进行法律诉讼所需之时间及财务资源相当庞大,且其结果涉及不确定性,董事会认为,和解协议可避免集团将予产生之进一步时间、成本及开支,以及就其结果提供确定性。因此,董事会认为,和解协议于商业上为解决该事宜之可行方式,并符合集团之整体利益。 鉴于根据和解协议,第三笔分期、第四笔分期、第五笔分期及第六笔分期之日期仅延长介乎约两至八个月;及尽管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于2017年12月29日应计之违约利息及复息总额约为人民币76.6万元,惟根据和解协议,于延长期间已应计约人民币48.3万元之利息,并已由借款人向贷款人,从而导致利息净额约人民币28.3万元获贷款人根据和解协议豁免,董事会认为,和解协议并不构成委托贷款协议之重大条款更改,且毋须遵守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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