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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证书继续教育学分申报审核相关问题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8-5 11:54:06 人气: 标签:会计相关证书

  【摘要】环球网校小编温馨提示“关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证书继续教育学分申报审核相关问题”以下是厦门市财政局回复考生关心继续教育内容,考生请及时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供考生参考。

  2017年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2018年取得证书。2017年的会计继续教育可以抵免,在厦门从业资格管理平台学分申报两个月了一直未审核状态,要等到什么时间?

  你好,网上学分申报完还应进行现场审核,你查询一下自己是否有进行现场审核。如有现场审核还无法查询到继续教育记录,可电线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

  第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提高职业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玉米地里的大嫂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时间内取得学分。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另有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

  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一)参加全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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