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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融资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暂行)》印发通知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5-11-22 13:57:04 人气: 标签:河南担保公司

  《河南省融资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暂行)》印发通知

  (豫政金〔2015〕20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融资机构监管部门:

  为规范河南省融资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审批率,省金融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融资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融资公司设立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布局。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生态、辖区融资公司发展现状和自身监管能力,按照《河南省人民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50号)和《河南省人民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72号)等有关的设立标准,择优准入。

  二、严把准入。属地监管部门要依照本一线把关,对于设立材料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或不合理情况,要及时约谈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函或咨询,重点对股东出资能力和资本金真实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进行严格核实把关。

  三、责任追究。各级监管部门在资料审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按从严处理。对于明显造假且隐瞒的,对单位及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015年10月12日

  河南省融资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暂行)

  为规范河南省融资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根据《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和《河南省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1〕86号)等有关,制定本工作。

  一、申请条件

  设立融资公司须符合《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融资性公司公司治理》(银监发〔2010〕99号)以及《河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1〕86号)、《河南省人民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50号)等有关。设立农业信贷公司的,除符合上述文件外,须符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21号)和《河南省人民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72号)等有关。

  二、设立工作要点

  1.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和义务。

  2.主要出资人召集其他出资人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公司、成立筹备工作小组(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起草公司章程草案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4.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法人出资人进行财务状况审计;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公司设立条件、股东资格和股东资产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5.召开创立大会(出资人会议)、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6.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7.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8.确定营业场所。

  9.提交申报材料,获得设立批复后,凭融资性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办理注册登记;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获得任职资格。

  三、提交的主要材料

  融资公司申报的申请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材料为复印件的,须说明“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提供加盖单位或个人的公章或签字。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融资公司的企业名称须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南省、xx市、xx县或区;行业为“”,不得带有投资”或“信用”等字样。

  (二)属地或主管单位意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或主发起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三)公示。新设公司在当地主流刊登新设公司的基本情况、材料真实性承诺和合规经营承诺等。

  (四)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融资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股权结构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列明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等。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全省融资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行业地区布局合理,目标客户真实可靠,市场定位准确,规模化、专业化特色突出,结论可行。

  (六)章程草案。载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议事规则等内容,且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七)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近三年度(不满三年的按实际提交)经营情况以及审计报告、同意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工商查询的章程信息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公司盖章)。

  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

  (八)出资人会议、董事会(如有)决议。通过公司设立,董事和监事人选、公司章程等。

  (九)股东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可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入股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入股资金来源、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证明材料和完税证明,可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具有效力的意见书作为辅助证明,须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自然人股东提交出资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年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例如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需一并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出售股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章程的工商查询信息、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的资信证明;企业法人的主管机构同意向融资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企业法人关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向融资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第一大股东还需提供近三个月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和经银行盖章的银行对账单。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公司设立条件、股东资格、股东资产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融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6号令)的有关,提交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任职资格审批表等,同时提交承诺书、陈述书、履职计划书等说明,高管人员还需提交有无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情况。

  (十二)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等材料。验资机构出具的资证明,内容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等,验资报告须按照《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中第十九条等相关签字并盖章。

  (十三)营业场所证明材料。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现场查验报告;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四)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项目评审制度、业务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预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融资性信息统计制度、内审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

  (十五)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出具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的单位和律师的相关证照。

  (十六)属地监管部门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面签和监管约谈报告书。

  (十七)省辖市监管部门对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考试情况,设立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及底稿等。

  (十八)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要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符合全省融资行业发展的战略规划,行业地区布局合理,目标客户真实可靠,市场定位准确,规模化、专业化特色突出,结论可行。

  (二)公司章程的审核。章程合规、股权设置合理、组织机构健全、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科学等,且章程中没有与相关法律的条款。

  (三)注册资本的审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到位;验资报告在有效期内,带验证码或其他有效证明,且在登录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查询后,查询信息与该验资报告内容一致。

  (四)股东资金来源及持续出资能力的审核。对资金的审查,至少包括初始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确保入股资金全部为来源、权属清晰、无法律瑕疵的自有资金,没有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情况。

  1.县(市、区)监管部门须在设立申报前,对新股东进行面签,了解股东过去拥有的企业、在商界的信誉、所有主要股东的财务状况以及必要时提供进一步财力支持的能力。

  2.新设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河南省融资性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50号)出资主体的有关,出资程序及相关手续齐全,资金来源真实且全部为自有资金。

  一是法人股东材料的审查。要有同意出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决议入股金额和实际入股金额一致,股东签字人数要符合该公司章程中决议生效人数;非主发起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自有或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类等资产),且短期借款或长期借款金额不宜过大,防止出现借贷资金入股情况;结合企业法人提交的证照、审计报告等材料,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南注册会计师网等进行鉴证查询,确保提交的材料证符、股东信息相符;

  二是自然人股东方面。自然人股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需对其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材料、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可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融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且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监管部门同意的除外。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小贷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期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财务负责人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中级职称。

  县(市、区)监管部门须对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谈话人员须两人以上,可以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了解拟任人是否熟悉经济、金融和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是否清楚融资公司性条款等,约谈内容要全面详实,要依据谈话情况,签署结论性意见。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审验新任职人员的职称、毕业等证书原件。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须组织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考试,考试方式和题目可自行制定,考试合格的方可予以任职。

  《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融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由公务员兼职(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和国有资本参股的融资性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的设立监事会,其中国有独资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可以兼任经理。

  (六)营业场所的审核。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对注册地进行现场勘查,对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自有)或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租赁)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且不得违反《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第二十的。

  (七)公司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审核。公司管理、项目评审、决策流程、信息披露、应急管理、财务、统计、内审、风控等公司制度、合规、齐全、完整。

  (八)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符合设立条件,提供的有关证件有效,结合本的要求逐项核对申报材料,确保无重大遗漏,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五、设立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在属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刊登合规经营承诺书等,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省直管县(市)融资公司向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省直管的融资公司,经其省级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提交申请。

  (二)受理。属地监管部门对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依法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监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时,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注册地址等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监管部门应当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同时,属地监管部门须对拟设公司的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当面约谈,对审核合格且在当地主流公示无的,方可上级监管部门。

  (三)复核。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属地监管部门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可约谈主要股东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复核同意且在当地主流公示无的,省金融办。

  (四)核准。省金融办受理省直管融资公司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合格的申请材料后,经处室、专家会审、公示等程序后,对公示无的,下达设立批复,颁发《融资性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注册。属地监管部门监督融资公司筹备组自省金融办下发批复文件之日起30天内,持批复文件和《融资性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建档。工商登记完成后,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融资公司登陆业务监管系统填写完善电子档案信息,并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料、批复文件等纸质进行归档整理。

  六、申请材料要求

  属地监管部门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经初审合格后,出具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作为申报材料必备要件一并。根据监管需要,留存申请资料。

  融资公司要按照本申请材料目录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目录顺序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所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备,目录中所列材料缺一不可。

  申请材料A4规格的纸张,一式1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各类材料之间应明显分隔。所有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如复印件应加盖印章或;材料封面以应注明“设立××公司的申请材料”。

  凡申报材料不符合本要求的,一律作退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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