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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垣縣原建委科長涉嫌非法傳銷 近四億資金被套牢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7-3-4 18:45:09 人气: 标签:pg外汇跑路

  有群眾爆料稱,長垣縣建委原財務科長滑某某利用公職身份,夥同親朋好友以非法傳銷模式騙取千余群眾近四億元資金,至今無法追回。有群眾爆料稱,長垣縣建委原財務科長滑某某利用公職身份,夥同親朋好友以非法傳銷模式騙取千余群眾近四億元資金,至今無法追回。

  滑某某是長垣縣建委原財務科長,怎麼會和非法傳銷聯繫在一起呢?這事要從他代理香港PG公司外匯理財業務説起。

  公司宣傳資料稱:2012年7月27日集團旗下PG外匯執行公司在中國香港成立。(註冊地址:香港九龍紅磡都會道10號,國際大廈1205室。註冊銀行: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開戶賬號:3263866001 註冊代碼:HSBCHKHHHKH)

  通過公司名關鍵字“Planet Group”查詢澳大利亞ASIC,查到PLANET GROUP INTERNATIONAL PTY LTD這家公司,其ABN為45 158 618 234,于2012年12月12日接受ASIC監管,監管號為430091,但其准許提供金融服務的客戶類型為機構客戶(wholesale clients),不能向零售客戶提供服務,且准許提供的交易産品不包括外匯,和外匯相關的服務限于諮詢服務,因此,該平臺宣稱其自身為“外匯交易商”,涉嫌虛假宣傳。

  知情人透露,滑某某有一女兒,2014年剛開始,從外引進並擔任PG公司外匯理財業務在長垣的總代理,但由於其年輕可信度低,業務開展的並不好。為改變這種現狀,有著公職身份的滑某某親自操刀上陣,首先通過親朋好友發展了下線,再有下線發展至目前有八個代理商的龐大隊伍,其代理商呈放射型金字塔狀開展工作,人員發展至近千人。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和其宣傳承諾有很大關係。

  合同期滿後本金取回方式: 一、通過開戶時的銀行卡直接取回本金(3-7日到賬,無任何手續費);二、通過本金支票在國有四大銀行的外匯結算部辦理託收承付(需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一位在長垣縣投資的群眾介紹説,滑某某代理的PG公司對外承諾該公司2015年5月份上市。介紹“入門者”投資,投資的資金一旦入戶,其上線就會讓投資者簽一個“投資企劃書”,並按照入資人民幣換算成美元給出一張“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的本票,隨後就有10%的提成進入介紹者的賬戶:並對投資者宣稱:其中90%的錢都在你個人的賬戶,PG公司只用10%的資金進行運作,但是錢你不能取出來,必須要兌換成外匯有公司搞經營,然後每月給投資者分紅。

  PG公司分紅是按照投入資金越多分紅利息越高,高額的上線提成和誘人的紅利誘惑了大量群眾的參與,短短不到一年時間裏,僅在長垣縣就有近千多人的約四億元資金和PG公司簽訂了投資企劃書。

  知情人説,投資者的錢除了上線提成個10%作為紅利之外,上線的上線就會得到PG公司累計金額不斷攀升高額利息帶來的所謂分紅。而每個投資者也會按月得到所謂的月息分紅,“投資款”的60%用於分紅,如60%用盡而無新的進項收入(即無新的投資者)也就是崩盤之時。

  “4月份我的本金和利息都該給了,至今沒有見到一分錢,那些都是我的血汗錢,要是真的要不過來,我就要他的人頭來償還”。一位姓魏(諧音)的投資者氣憤地説。

  因為滑某某是國家幹部,也就增加了投資者的信任度,沒想到最後結果成了這樣,滑某某及其女兒也不再露面。老百姓近四億元的資金該怎麼辦呢? 真不行,我們只有找政府。另一位“投資者”説。

  6月30日是“經銷商”通知的所謂“對接”的日子,可是在見面地點:鄭州威尼斯水世界1188房,卻未見到前來“對接”的老總,滑某及其女兒也不見蹤跡,大家又一次被戲耍了。

  截止發稿前,本網通過多種方式試圖和滑某取得聯繫,以求證其外匯理財金融傳銷過程,但是滑某某始終都沒有接聽電話。

  近年來,尤其以金融傳銷為盛,欺騙性和危害性更大。金融傳銷是由傳統的以産品傳銷模式為主轉向以純“資本運作”詐騙方式為主新型模式。

  《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援、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一○年五月七日頒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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