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海环保罚字﹝2017﹞405号、406号、407号、408号行政处罚公示,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7﹞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9日联合海淀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的非道移动机械(依格曼牌型号为ECPC20A出厂编号为2004-197内燃型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的在用非道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海环保罚字﹝2017﹞4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9日联合海淀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的非道移动机械(依格曼牌型号为ECPC20A出厂编号为2006-610的内燃型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的在用非道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海环保罚字﹝2017﹞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9日联合海淀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的非道移动机械(依格曼牌型号为ECPC20B出厂编号为H-1567的内燃型叉车)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的在用非道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海环保罚字﹝2017﹞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9日联合海淀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的非道移动机械(依格曼牌型号为ECPC20E出厂编号J-1820的内燃型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机械明显冒黑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排放烟度值超过了北京市《在用非道柴油机械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DB11/184-2013)》的在用非道柴油机排气烟度限值,属于排放不合格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北京金隅商贸有限公司改正,罚款人民币5000元。 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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