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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农业科技人员“留编”创业 财政支农项目可直投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1-22 13:54:28 人气: 标签:服务支持人员

  近日,市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意见》提出,将从搭建平台、强化主体培育、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扶持政策等方面多管齐下,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鼓励新型职业农民、农村经纪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扩大种养规模,发展成规模种养大户。值得一提的是,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可依规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

  鼓励支持有一定生产规模、有较高管理能力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重点抓好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引导建立育秧中心、农事服务超市、加工中心、烘干中心、培训中心,为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和小农生产农户提供全面、全程农机服务。支持农业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农业产业化经营集团,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加强农业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协作,让农户分享产品销售、加工、储藏、物流等环节的收益。

  到2020年,力争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55%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

  根据《意见》,全市将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乡镇、示范主体创建,今年建成示范乡镇6个、示范主体10个,到2020年建设示范乡镇40个、示范主体100个。

  对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我市将从公共财政、用地用电、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其中,财政支农项目今后将可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动支农项目资金资产股权量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推动金融机构对信誉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并争取给予财政贴息。(记者伍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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