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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三大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9-1-4 4:11:11 人气: 标签:基础法律知识试题

  《公共基础知识三大诉讼法审理期限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在考试中属于常考点,但很容易混在一起,所以本文对于三大诉讼法的审理期限做一个总结,以帮助考生备考。

  1.一审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

  2.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3.二审审限: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1.一审程序审理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批准。(2+1+3+x)

  3.简易程序审限:法院应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 速裁程序审限: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二审审限:一般2个月,可能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诉156条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最高批准。

  6.再审审限: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1.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批准。

  3.二审程序审理期限: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批准,高级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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