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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监理员:合同法律制度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1-10 5:03:28 人气: 标签:建筑法规知识

  【摘要】建筑资料对于监理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筑监理员工作过程中需要哪些资料呢?这些资料属于工程建筑过程中什么时候需要的。环球网校为你带来“建筑监理员合同法律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接下来一起来学习监理员相关知识吧!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属马的今年多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3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4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其他性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及时、如实的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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