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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知识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20-7-13 1:29:42 人气: 标签:相关知识啥意思

  马伊琾冠状病毒是一种单股正链 RNA 病毒,是自然界广泛存在的一大类病毒,因病毒包膜上有向四周伸出的突起,形如花冠而得名。冠状病毒与人和动物的多种疾病有关,可引起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疾病,如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动物冠状病毒包括哺乳动物冠状病毒和禽冠状病毒,可感染蝙蝠等哺乳动物和禽鸟类,人类接触、加工、食用一些野生动物,有可能导致冠状病毒跨,引发人类疾病。此次疫情防控中,从武汉市初发的不明原因肺炎患者下呼吸道分离出的病毒为一种新型冠状病毒,基因特征与 SARS 相关的冠状病毒和 MERS 相关的冠状病毒有明显区别。国家卫生健康委将该病毒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将该病毒引发的肺炎命名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英文名称为 COVID-19 。 新型冠状病毒究竟通过何种动物媒介传染给人,仍有待进一步研究。对冠状病毒理化特性的认识多来自对 SARS-Cov 和 MERS-Cov 的研究。病毒对紫外线%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指由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以发热、干咳、乏力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泻等症状。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等。值得注意的是重型、危重型患者病程中可为中低热,甚至无明显发热。部分儿童及新生儿病例症状可不典型,表现为、腹泻等消化道症状或仅表现为弱、呼吸急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从目前收治的病例情况看,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老年人和有慢性基础疾病者预后较差。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孕产妇临床过程与同龄患者相近。儿童病例症状相对较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症状与普通感冒和流感存在一定的差别。三者的病原体和临床表现不同。普通感冒主要由鼻病毒、副流感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等引起,常见症状为鼻塞、流涕、打喷嚏等上呼吸道症状,无明显发热、乏力、头痛、关节痛、不适、食欲不振等症状,一般上呼吸道症状较重,但表现较轻。流感由流感病毒感染引起,发病急,会出现高热、咽喉痛、头痛、肌肉酸痛、乏力、食欲下降等症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主要症状是发热、干咳、乏力,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泻等症状,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轻症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1)疑似病例结合下述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综合分析:1)流行病学史①发病前 14 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境内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或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的旅行史或居住史;②发病前 14 天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史;③发病前 14 天内曾接触过来自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境内其他有病例报告的社区,或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④聚集性发病:14 天内在小范围内(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车间等场所),出现 2 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2)临床表现①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②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淋巴细胞计数正常或减少。有流行病学史中的任何 1 条,且符合临床表现中的任意 2 条。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 3 条。(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具备以下病原学或血清学之一者:1)实时荧光 RT-PCR 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2)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3)血清新型冠状病毒性 IgM 抗体和 IgG 抗体阳性;血清新型冠状病毒性IgG抗体由阴性转为阳性或恢复期较急性期4倍及以上升高。

  无症状感染者是指人已经感染了病毒,但无临床症状,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或血清性 IgM 抗体检测阳性者。主要通过密切接触者筛查、聚集性疫情调查和传染源追踪调查等途径发现。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小范围内(如家庭、办公室、学校班级、车间等)出现 2 例及以上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人际的可能性,或共同而感染的可能性。

  从目前的情况看,患者以发热、干咳、乏力为主要临床表现,有一部分重症患者可出现呼吸困难,甚至呼吸衰竭,以及原有基础疾病加重。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也存在虽没有症状,但核酸检测是阳性的无症状感染者。

  自疫情发生以来,很多患者已治愈出院。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在具备有效隔离条件和防护条件的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应当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多人收治在同一病室。危重型患者应尽早收入 ICU 治疗。一般治疗包括支持治疗、氧疗、抗病毒治疗和抗菌药物治疗等。重型、危重型患者在对症治疗的基础上,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经治疗,满足体温恢复正常 3 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连续两次痰、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条件者,可出院。

  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要根据当地要求进行 14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一般来说,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因恢复期机体免疫功能低下,有感染其他病原体风险,应继续进行14 天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减少与家人的近距离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避免外出活动。在出院后第 2 周、第 4 周到医院随访、复诊。

  新冠肺炎患者需要满足 4 个条件才能出院:体温恢复正常 3 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肺部影像学显示急性渗出性病变明显改善、连续两次痰、鼻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通过监测发现,部分患者在出院后复诊过程中有核酸检测阳性的情况,但目前尚未发现再传染他人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出院患者的随访、14 天隔离管理、健康监测和健康指导。

  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新发现的病原体,人群普遍易感。从目前收治的病例来看,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只有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老年人和慢性基础疾病者预后较差。

  经呼吸道飞沫和接触是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要途径,包括:17①吸入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咳嗽或打喷嚏时喷出的呼吸道飞沫;②眼结膜、鼻黏膜等处沾染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痰液、血液、物、体液、分泌物等;③手部沾染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痰液、血液、物、体液、分泌物等,或触摸被这些分泌物污染的物品、器具后,再用手直接接触口、眼、鼻等。在相对封闭的中长时间于高浓度气溶胶情况下存在经气溶胶的可能,其他途径尚待明确。

  飞沫是指直径>5 微米的含水颗粒,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均可从口腔或鼻腔喷出飞沫,距离小于 1 米的人际接触,常可吸入对方喷出的飞沫。医护人员在对患者进行吸痰操作、支气管镜检查或气管插管,给患者翻身、拍背或进行心肺复苏时,也可能吸入患者喷出或咳出的飞沫。患者或病毒携带者喷出的飞沫中,可含有多种致病微生物,人在吸入这些飞沫后,有可能造成感染。

  接触包括直接和间接接触两种。直接接触是指皮肤或黏膜直接接触患者或病菌携带者。间接是指皮肤或黏膜接触患者或病菌携带者的痰液、血液、物、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或接触被这些体液污染的物品、器具等。手常常扮演着间接接触的媒介,手在触摸被病菌污染的物品或器具后,通过揉眼、挖鼻等,使皮肤和黏膜沾染病菌。

  密切接触者是指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症状出现前 2 天开始,或无症状感染者标本采样前 2 天开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其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具体接触情形如下:(1)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到密闭中病人或停留,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人员、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或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其他符合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的人员。

  密切接触者应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医学观察的期限是 14 天。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医学观察。居家观察期间需与医学观察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并需要了解病情观察和护理要点,掌握正确洗手、通风、防护和消毒方法。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具体如下:(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可以选择家庭中通风较好的房间隔离,多开窗通风;保持房门随时关闭,在打开与其他家庭或室友相通的房门时先开窗通风。避免使用中央空调。(2)在隔离房间活动可以不戴口罩。不随意离开隔离房间,必须离开隔离房间时,先戴好医用外科口罩,洗手或手消毒后再出门。佩戴口罩前后和处理用过的口罩后,应及时洗手。(3)尽可能减少与其他家庭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 1 米以上距离,尽量处于下风向。其他家庭进入密切接触者居住空间时,应佩戴口罩,离开房间后,需清洁双手。(4)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口鼻,用过的纸巾及口罩丢入专门的带盖垃圾桶内或垃圾袋中。不随地吐痰。(5)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生活用品要与其他家庭分开,如避免共用牙刷、餐具、毛巾、浴巾、床单等,不要共同进餐,避免交叉污染。尽量不要共用卫生间,必须共用时须分时段,用后通风并用酒精等消毒剂消毒身体接触的物体表面。(6)家中公用物品及时清洁消毒。推荐使用含氯消毒剂或过氧乙酸消毒剂对家庭经常触碰的物品进行消毒,如床头柜、床架、门把手及其他卧室家具。至少每天清洁、消毒浴室和厕所表面一次。(7)家庭在清洁被密切接触者的分泌物污染的物体表面、衣物或床品时,要戴好一次性手套和性衣物(如塑料围裙)。(8)密切接触者的衣物、床单、浴巾、毛巾等,使用普通洗衣皂和清水清洗,或用洗衣机以 60~90℃水和普通家用洗衣液清洗,然后完全干燥上述物品。将密切接触者使用的床品放入洗衣袋。不要甩动衣物,避免直接接触皮肤和自己的衣服。(9)充足休息和营养。密切接触者以静养为主,食物多样化,营养充足。心态要平和,不要着急、害怕。睡眠充足,减少上网、长时间看视频等。最好在隔离房间、饮水。(10)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每日上午下午测量体温,自觉发热时随时测量并记录。在医学观察期内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应及时向村(居)委会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11)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

  传染病的隔离期都是根据该疾病的潜伏期来确定的。潜伏期是指从病原体侵入机体至出现临床症状前的一段时间。基于目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研究结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潜伏期为 1~14 天,多为 3~7 天。因此隔离期确定为 14 天,即被观察对象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后 14 天。目前对密切接触者采取较为严格的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性公共卫生措施十分必要,这是一种对健康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控制传染病流行的关键措施,简称“四早”。传染病在人群中的必须具备传染源、途径和易感人群三个基本环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会形成新的感染和流行。所以对传染病的预防和管理措施可以分为三类,即控制传染源、切断途径、易感人群。所谓“传染源”是指体内带有能引起疾病的细菌、病毒或寄生虫等,并能传染给其他个体的人和动物。目前新冠肺炎的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具有传染性,成为传染源。为了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传染他人,引起更大范围的流行,要做到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这也是针对传染源管理的具体要求,一方面是为了及时发现并救治患者,另一方面是可通过尽早隔离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达到控制传染源的目的,进而降低疫情更大范围和扩散的风险,更广大人群的健康。

  为了尽早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无症状感染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不明原因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病例,结合其流行病学史,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或主诊医师会诊,并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2)基层相关组织或用工单位对近 14 天内有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境内有病例报告社区,或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人员,做好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作为重点风险人群进行筛查,由专业机构采样检测。(3)利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流感样病例监测和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监测等现有监测网络,强化病原学监测。(4)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5)对密切接触者做好健康监测,对于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者,及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并采样检测。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新冠肺炎疫情的流行现状及发展趋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必须按照时限。为了做好新冠肺炎的早报告,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当于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 2 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 2 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2)报告订正。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及时订正。无症状感染者如出现临床表现,及时订正为确诊病例。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及时对临床严重程度进行订正,以病例最严重的状态为其最终状态。病例死亡后,在 24 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3)突发事件的报告。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 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尽早隔离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是降低疫情更大范围和扩散、更广大人群健康的关键措施。(1)病例管理。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应当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单人单间隔离治疗,连续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且发病 7 天后新型冠状病毒性 IgM和 IgG 抗体仍为阴性可排除疑似病例诊断。(2)出院后管理。病例符合出院标准,出院后继续进行 14天的隔离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加强出院病例随访和呼吸道标本样本检测,检测阳性者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将相关信息报送中国疾控中心。(3)无症状感染者管理。无症状感染者应集中隔离 14 天,原则上两次连续标本核酸检测阴性者(采样时间至少间隔 24 小时)可解除隔离。

  早治疗是提高新冠肺炎患者治愈率,降低死亡率的有效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诊断的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运至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当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准备工作,按照最新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进行规范救治,做到应隔尽隔、应收尽收、应检尽检、应治尽治,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根据当地要求,做好重点场所、机构和人群的防控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强化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减少聚集性活动,因地制宜落实车站、机场、码头、商场、公共卫生间等场所和汽车、火车、飞机等密闭交通工具的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措施。企业复工复产后,企业要组织员工有序返岗,做好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防控工作,为员工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分区作业、分散就餐等方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做好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返岗复工前体温检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加强排查识别,阻断风险人员外出。学校、托幼机构复课复园后,学校要做好返校师生的健康提示和健康管理,督促落实入学入托晨(午)检和因病缺课(勤)病因与登记等防控措施。接到疫情报告后,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置,做好区域消毒等工作。养老机构、残障人员福利机构以及监管场所等特殊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出入人员管理,严格通风、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加强个人防护,健康监测与管理,做好失能半失能人群日常管理等工作。落实来华(归国)人员口岸卫生检疫,加强对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来华(归国)人员健康管理,做好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的排查、诊治和医学观察,疫情跨境。

  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我国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原学、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程度,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新冠肺炎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以县(区)为单位,依据人口、发病情况综合研判,科学划分疫情风险等级,明确分级分类的防控策略。(1)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加强疫情严重地区以及高风险地区流入人员的管理,做好健康监测和服务。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病例监测、发现、报告,疾控机构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督促指导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严格落实社区防控措施,做好卫生整治,防病知识和防护技能普及等工作。(2)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在采取低风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做好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相关人员、物资、场所等方面的准备,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和管理。以学校班级、楼房单元、工厂工作间、工作场所办公室等为最小单位,以病例发现、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分析为线索,合理确定防控管理的场所和人员,实施针对性防控措施。无确诊病例的乡镇、街道、城乡社区可参照低风险地区采取防控措施。(3)高风险地区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策略。在采取中风险地区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停止聚集性活动,依法按程序审批后可实行区域交通管控。以县域为单位,全面排查发热患者,及时收治和管理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对发生社区或聚集性疫情的城市居民小区(农村自然村)的相关场所进行消毒,采取人员聚集、进出等管控措施。动态开展分析研判,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在病例数保持稳定下降、疫情扩散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后,及时分地区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的在疫情防控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第一章第 12 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章第 16 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 27 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三章第 31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八章第 77 条:任何个人违反相关,导致传染病、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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