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在新疆根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规则如下: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或者、报告会、分析会和、、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私募基金不收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浮动管理费或业绩提成,私募基金产品一般针对投资收益部分提取浮动业绩报酬,费率常见为20%. (5)赎回费: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会针对投资者赎回收取赎回费,赎回费有时会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时间设定不同的赎回费率。 (6)外包服务费用,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机构提供注册登记、估值核算的,外包服务会收取外包服务费。 (7)其他费用,如信息披露费用、文件制作费用、账户服务费用、邮寄费用、律师费用以及证券交易费用等,均据实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私募基金更多的以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为目标,管理人报酬主要是收益分享,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高 私募基金结构化产品,是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金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份额的结构化私募基金,其中,预期风险和收益较低的份额通常称为A类份额、优先级份额,此类份额一般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其风险和预期收益较B类份额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份额称为B类份额、普通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此类份额适合风险承受力高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结构化产品中,B类份额为A类份额提供安全垫。在基金投资出现亏损时,B类份额持有人以其持有的份额净值为限,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对A类份额的初始委托资金(有时包括根据基准收益率计算的预期收益)提供有限补偿。 需要注意,基准收益并非承诺或A类份额的本金及收益,如基金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A类份额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基准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而且如B类份额全部份额净值尚未补足A类份额的本金及预期收益,则差额部分不再进行补偿。 由于结构化产品众多且每只产品的结构设计不一而同,因此,客户在选择结构化产品的时候需要对产品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做到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对于优先级的客户来说,需要结合产品的杠杆率、投资范围和投资标的来考量劣后级的资金是否在极端恶劣的市场情况下(如所持股票连续跌停)也能弥补优先级的本金亏损。如果劣后级并不能在产品净值跌至清盘线之前完全弥补优先级亏损,则优先级客户需要做好本金亏损的准备,并把握该风险与优先级承诺收益之间的平衡。 对于劣后级的客户来说,最重要的是考察实际投资操作该结构化产品的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可通过公司旗下产品的历史业绩、基金经理过往经历、投研团队实力等多方面综合考察。如果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强,不仅会降后级所承担的本金亏损风险,还加大获得高收益的概率。否则,若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差强人意,劣后级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可能就仅剩下高风险了。 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首先要评估自身条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而且,私募基金认购起点较高,一般最小购买资金要求100万,往往有封闭期安排,因此比较适合资金量大,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并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4)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10)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如认购、赎回、转让等、时间和要求等); 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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