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组织处理(试行)》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1年内不得提拔晋级 ■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的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组织处理(试行)》(以下简称《》),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是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提高执行制度的能力水平,精准科学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抓好《》的贯彻落实。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要及时报告。 (2021年2月23日中央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3月19日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章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二条组织处理工作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本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五条本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执行。 有关机关、单位在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情形,应当向党委(党组)报告,或者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品行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保持一致,有“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错误言行的; (二)理想,马克思主义缺失,搞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教活动、的; (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线、基本方略和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面对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 (七)党的初心,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九)违反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 (十四)、他人,制造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推进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一)调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意见。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二)提出处理意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 (三)研究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宣布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向提出组织处理的机关、单位通报处理情况,在1个月内办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调整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履行任免程序。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组织处理,按照有关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执行。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的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第十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问题,积极整改提高。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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